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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街英菲尼迪案等入选2011北京十大典型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17日18:28  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1月17日电(记者 高鑫 通讯员 李智涛 马骁)长安街英菲尼迪交通肇事案,股市“黑嘴”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中国“航空黑名单”第一案,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这些2011年在北京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几乎件件都吸引着大众的目光。今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简称北京二中院)通报了该院审理的“2011年十大典型案件”。据悉,这是北京市法院系统首次通过广泛邀请中央、北京等29家媒体记者评选的方式,评选出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2011年,北京二中院公正、高效审结了“刘红波等23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案”、“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等一大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这些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和辐射效应,对引导社会舆论、普及法律知识具有积极作用。

  据介绍,评选通报十大典型案件是该院发挥典型案件辐射效应,回应人民群众对重大典型案件审理结果的关注,提升审判质效,促进司法能力提高的一项重要内容。十大典型案件也集中体现了该院在过去一年中,通过依法审理、执行的刑事、民事等案件,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促进首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所作出的努力。

  此次评选通报的十大典型案件是该院在去年成功评选通报十大典型案件的基础上,首次通过邀请中央、北京市等涵盖报刊、电视、广播、杂志的媒体记者根据案件、事件、人物的影响力以及其社会的关注程度所评选出的。包括5件刑事案件,4件民事案件,1件知识产权案件。

  附:十大典型案件

  案件一:陈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主要案情

  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被告人陈家酒后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超速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从后面冲撞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陈某驾驶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后,陈家弃车逃逸,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受伤。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

  陈家案发生在北京市的核心区域,且后果特别严重,一个家庭因他的错误而支离破碎。通过对案件审理的报道宣传,事实上对酒驾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可以说,在陈家一案中,法院的公正判决和媒体的深入报道,在社会上形成了一波强大的“醉驾警示”。尤其是,该案的判决恰逢《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之际,尽管该案的判决不适用新法,但对新法的宣传作用却是巨大的。此案社会广泛关注,对社会有警示作用。

  案件二:刘红波等23人非法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

  主要案情

  2009年3月至12月,被告人谢新冲等人作为电信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经电信单位授权直接从事电信相关业务的人员,利用电信单位服务平台,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被告人刘海亮等人。同时期,被告人刘红波等人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相互进行倒卖。其中,被告人刘红波、代槟以北京龙江君威信息咨询中心的名义实施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活动,从被告人李靖等人处非法购买机主信息、通话清单及手机定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300余条,加价倒卖或非法提供给他人。被告人路宽、刘远洋、陈鑫钢等人从黄伟帆、张萍等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0余条。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红波等23人行为分别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对被告人刘红波等2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

  点评

  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广大群众最为深恶痛绝的问题之一,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个人信息泄露者的惩罚却并不多见。《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才使得这类行为入刑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二中院今年审理的这起非法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中,一方面属于新类型的犯罪,从法律专业的层面上,对于新法如何适用于实践是关注点之一;另一方面,此案被告人众多,且涉及到了个人信息泄露产业链的各个环节,通过此案的审理,让社会公众对于个人信息如何流出、如何交易的整个情况有了相对比较清晰的了解。同时,此案审理的结果,对于打击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案件三:中国“航空黑名单”第一案。

  主要案情

  范后军于1993年12月到厦航福州分公司工作。2003年7月25日,范后军参加航空安全员转空中警察的考试未能通过,厦航停止了范后军的空勤工作。2005年,厦航开始拒绝范后军乘坐厦航的飞机。2006年3月,范后军就双方劳动争议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并最终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劳动关系自2004年9月1日终止,厦航支付范后军相关费用,其中在“调解意见书”中,范后军承诺“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门航空公司航班的权利”。2008年6月,范的女儿出生,但厦航仍未完全取消对范后军乘坐厦航飞机的限制。范后军认为厦航拒绝向其售票、拒绝其乘机或采取手写登机牌方式允许其乘机等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遂起诉要求厦航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范后军的全部诉讼请求。范后军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范后军对于厦航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点评

  一提到“黑名单”,人们就有一种本能的恐惧,谁知道哪一天,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就进了“黑名单”呢?本案的焦点围绕在航空公司是否有权力限制乘客登机,我国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对此仍然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案件审理过程中,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应该说,此案的审判对于此类案件今后的审理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对于乘客合法合理维权也指出了明确的方向。本案的背后涉及了当代社会,在个人私权利与公共安全利益的碰撞下,各方利益如何权衡这一具有广泛社会意义的课题,希望本案能对此类问题的妥善解决有一定的启示。

  案件四: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

  主要案情

  原告是QQ即时通讯软件的权利人和运营商。被告是360安全卫士软件和360安全中心网的权利人和经营者。2010年9月27日,原告发现“360网”向用户提供“360隐私保护器”V1.0Beta软件的下载,该软件存在针对QQ软件的不当行为,且“360网”上发布的部分文章和言论对腾讯公司及其QQ软件产品进行了商业诋毁,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具有竞争关系;被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其涉案被控行为存在误导用户的情况,对QQ软件的商品声誉和原告的商业信誉带来一定程度的贬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公认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及其“腾讯QQ”软件产品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

  过去10年间,中国互联网行业蓬勃发展,网络对国人的影响已经越来越大,甚至成为了“生活必需品”。但在飞速发展过程中,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层出不穷。本案当事人是涉及数亿网民的大型网络服务商,涉案争议的解决除影响私权利外,涉及几亿网民的切身利益,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社会影响巨大。反不正当竞争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主要手段。只有一个健康竞争的市场,才有企业良性的发展,也才有整个社会的健康运行。长远来看,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将是国内互联网行业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不仅是对影响到数以亿计互联网用户的“3Q大战”的终审定论,也为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判例。

  案件五: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

  主要案情

  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被告人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采取先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义通过“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人民币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人民币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建中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亿二千五百七十五万七千五百九十九元五角。

  点评

  老百姓挣点血汗钱不容易,却被骗子利用自己的名气坑得血本无归。因此,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除了加大欺诈者的违法成本外,还应从制度建设上为投资者挽回损失。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汪建中操纵市场案不仅是一个罚款最多、没收最多和罚金最多的一起案例,而且在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上也是一个新的里程碑,将对中国未来资本市场的法律改革产生深远影响。汪建中一案的判决结果,无疑显示了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行为、保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态度,可以说是让犯罪分子“赔了夫人又折兵”。与此同时,广大中小股民还可以从汪建中的犯罪手法中明白一个道理——对股市中的各种信息和消息要保持理智,轻信某些消息的后果就是自己账面上的实际亏损。

  案件六:十八岁少年撞人后以命抵债案

  主要案情

  2009年9月,原告次子廖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被告家属王某撞伤,送医后需三万元手术押金。被告与廖某先后找到原告等人借钱未果,廖某遂向被告书写了三万元欠条一张,承诺9月16日还钱。之后原被告双方均未见到廖某。2009年10月22日廖某的尸体被发现,经查系自杀。在廖某尸体处发现自书遗书,主要内容为自己以命抵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廖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廖某自杀的原因是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有限,且在其心理成长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与被告言行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原告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但法院免除了原告二审案件受理费。

  点评

  本案死者是一名刚满18周岁的外地来京青年,仅仅因为还不起3万元的债务选择了自杀,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轰动。在这起案件中,如果孩子的父母能够帮助孩子共同解决问题,及时关注孩子心理健康,或许不会让孩子丧失生的希望。这个案件判决更大的意义在于促使公众更加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法院不仅免除了死者父母的二审诉讼费,还呼吁全社会都应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卫生问题,值得赞誉。

  案件七:欧米茄诉淘宝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主要案情

  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发现淘宝网上有大量商户以数百元的低价销售假表,被告以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技术手段,为大量网店销售本案侵权产品提供帮助,未尽到足够的认知和注意义务。而且,被告还为侵权商品发布广告,构成了帮助侵权行为,应与销售该侵权产品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辩称:淘宝网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携手合作,是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并维护网上交易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最优方案,能够以最低的社会成本使双方利益达到最大化,促进网络经济的和谐有序发展。

  点评

  2011年是中国入世十周年。加入WTO后,国外企业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得力,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捍卫企业的价值和利益,更是推进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重要一步。同时,淘宝网是国内最大的网络零售商,其一举一动又会影响广大中小卖家的切身利益。在本案中,法院灵活运用调解方式,以较低的社会成本达成“双赢”,皆大欢喜。

  案件八:汪建中“股市黑嘴抢帽子交易”民事赔偿案

  主要案情

  首放公司是一家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汪建中是该公司控股股东,并任执行董事、经理。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首放公司通过网络报刊,向社会公众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在每次发布咨询报告前,汪建中即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从而为自己获取非法利益。2008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汪建中及首放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原告诉称,其依据首放公司“掘金报告”买入股票,造成交易亏损额共计10万余元,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损失与操纵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法院最终驳回了作为原告的“小股民”王永强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结果值得立法及司法机关思考:在法院已经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罪成立之后,被“操纵”的中小投资者该不该获得赔偿?如何认定犯罪行为与股民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影响广大投资者对中国股市的积极性,更会影响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

  案件九:黄金期货非法经营案

  主要案情

  被告人卢樱等于2006年8月间伙同郭家强(另行处理)在北京成立了伦亚领先(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至2008年6月间,被告人卢樱、吴洪跃、黄浩光、黄理勇在郭家强的组织下,未经中国证监会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分别先后利用伦亚领先(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非法网络平台,采用集中交易的方式,招揽社会公众客户进行所谓“伦敦金”等标准化合约的交易,在交易中采取了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双向交易、对冲交易等交易机制,非法从事黄金期货等交易行为,共发展客户730人,累计收取客户保证金人民币共计9243万余元,累计退还客户保证金人民币共计3621万余元,净收取客户保证金人民币共计5622万余元,客户平仓亏损人民币共计2709万余元,收取手续费人民币共计2614万余元,收取仓息人民币共计150万余元,非法期货交易金额人民币共计563亿余元。

  被告人雷建伟、郭可然、郭秀蕙于2007年10月间伙同郭家强在北京成立了上海凯斯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郭家强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决策人。自公司成立至2008年6月间,被告人卢樱、雷建伟、黄浩光、郭可然、郭秀蕙、黄理勇在郭家强的组织下,未经中国证监会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利用上海凯斯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的名义,采用了与伦亚领先(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基本相同的手段,非法从事黄金期货等交易行为,共发展客户413人,净收取客户保证金人民币共计2329万余元,客户平仓亏损人民币共计982万余元,收取手续费人民币共计966万余元,收取仓息人民币共计29万余元,非法期货交易金额人民币共计208亿余元。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樱等七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卢樱等七人九年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点评

  近年来黄金价格节节攀升,让买卖黄金成为颇具吸引力的一项投资。而黄金期货更是因为国人接触少、不熟悉原理而显得“高端神秘”。从该案审理过程中披露的情况看,犯罪分子吸引受害者“投资”的手法与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行为类似,主要是通过在全国各地组织座谈、宣讲会,推销该公司“产品”。如果对期货交易有一些常识,不被所谓的高额利润蒙蔽的话,其实是不容易上当受骗的。但这样的犯罪手法,却“发展客户1000余人,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71亿余元”,如此惊人的犯罪后果引人深思。案件的判决,让犯罪分子尝到了“骗人”的苦,让群众得到了警醒。

  案件十:京城最大走私葡萄酒案。

  主要案情

  被告人孙希泰于2004年1月至2009年12月间,指使被告人孟利采取制作虚假发票、合同等方法,故意向北京海关低报货物价格、伪报品名、伪报成交方式,将从英国、法国进口的7万余瓶葡萄酒分58次向北京海关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0 273 491.57元。被告人孟利参与其中的55次犯罪,涉及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0 001 901.47元。后涉案被告人被查获。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希泰、孟利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孙希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孟利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点评

  走私,不仅危害国家的利益,也是进行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主要方式。这起案件的特点是逃税方式隐蔽、新颖、完备,且涉及金额巨大。被告人制作整套的虚假合同、发票的模板、假章等,非常逼真难以辨别。本案从数量上和影响力上在同类案件中均属罕见,在京城乃至全国可称得上最大的走私红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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